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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基,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2024年我國環境日的主題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當天,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簡稱四分院)提起的一件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圖為庭審現場
2023年9月,北京市懷柔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某旅游企業在自然風景區非法采礦,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懷柔區檢察院在完成初步調查后將案件移送四分院。四分院立案后經依法調查查明,2023年4月,出于提升漂流服務質量的目的,該企業未經行政審批,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組織挖掘機開鑿山體,開采強風化基巖和建筑用砂5130.8立方米,合11390.37噸,造成礦產資源損失,同時破壞了周圍山體植被,造成林地毀壞706.72平方米。
圖為違法行為人擅自破壞的部分山體
圖為違法行為人違法開采的強風化基巖和建筑用砂
為查明公益受損害情況,四分院委托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司法鑒定中心選派鑒定專家組,對該企業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后果、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以及因果關系等進行鑒定,認定該企業非法采礦行為直接導致評估地區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受到永久性損害,損害費用總計11.8萬余元。
圖為四分院、懷柔區檢察院、鑒定專家組聯合赴案發現場踏勘環境損害情況
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礦產和林地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告企業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毀壞林地開采礦產資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禁止性規定。其違法行為導致涉案區域山體永久性損害以及公益林地毀壞,影響了森林生態系統的氣候調節、水文調節、土壤保持功能,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企業應承擔生態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
圖為公益訴訟起訴人發表意見
庭審中,被告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事實予以承認,提出愿意以替代性修復等方式承擔法律責任。鑒于涉案地塊已被完全破壞,無法恢復至初始狀態,同時考慮到被告已充分認識到自身錯誤、愿意積極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同意在不減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以異地補植復綠方式履行賠償責任。
“益心為公”檢察云平臺志愿者、北京綠長城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技術總監申麗勤 ,“益心為公”檢察云平臺志愿者、懷柔區園林綠化局綜合執法隊副隊長、特邀檢察官助理韓石旁聽庭審。
圖為“益心為公”檢察云平臺志愿者旁聽庭審
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公益訴訟職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有力推動全社會關注環境問題、增強環保意識,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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